史明亮、赵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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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905号案件名称
史明亮、赵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史明亮;赵磊;赵立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史明亮,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磊,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立新,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史明亮与赵磊、赵立新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磊、赵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辽09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宏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莺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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