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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亮、赵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1执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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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905号
  • 案件名称

    史明亮、赵磊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史明亮;赵磊;赵立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史明亮,男,1986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磊,男,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立新,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史明亮与赵磊、赵立新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磊、赵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辽092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宏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莺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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