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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搏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7401执6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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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401执6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辽宁搏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辽宁搏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7401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辽宁搏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673783994M,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南人民路西2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健,该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73595G,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富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少锋,该单位职工。辽宁搏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与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合同款、案件受理费共计10115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偿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无营业收入及其它收入,被执行人单位名下无房产、土地,其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单位无存款、证券、收益型保险、投资型金融理财产品,无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7401执6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晓东审判员  孙 杰审判员  赵光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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