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06财保1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6财保132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财保132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法定代表人:杨运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庆红,女,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58年1月1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5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但未向我院提供相应价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故其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翠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某、依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57号 下一篇 吉林市朝阳江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6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