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秋红与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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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286号案件名称
缪秋红与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缪秋红;邱俊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286号申请执行人:缪秋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颖,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俊杰,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缪秋红与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邱俊杰应给付原告缪秋红借款93000元及相应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邱俊杰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缪秋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冻结其浦发银行、工商银行、财付通账户,期限一年,后扣划其中银行存款7657.08元,扣除执行费1372.5元,余款6284.58元发还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成杨森书 记 员 成杨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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