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葛亚洲、段伟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3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374号
  • 案件名称

    葛亚洲、段伟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葛亚洲;段伟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374号申请执行人:葛亚洲,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段伟军,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葛亚洲与被执行人段伟军民间借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段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葛亚洲借款本金171375.72元及利息(以本金171375.72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2020年5月1日;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葛亚洲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葛亚洲负担501元,由段伟军负担2999元。因被执行人段伟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葛亚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法影像已上传电子卷宗备案。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74374.72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查封的财产尚不符合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81执33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葛亚洲发现被执行人段伟军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史玉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巩绪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