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良平、杨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2执3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执326号
  • 案件名称

    刘良平、杨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良平;杨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平,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被执行人:杨颛,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申请执行人刘良平与被执行人杨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瞿 勇审 判 员  罗长华审 判 员  谢根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 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