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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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517号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5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区瑞光,行长。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法定代表人:徐海岸,总经理。被执行人: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总经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2112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9,280,320.70元及利息;被告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应赔偿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0元;被告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义务人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福地商贸有限公司、博爱县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董琛剑法官助理 张航令书 记 员 张航令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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