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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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614号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614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敏,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男,公司法务。被告: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珠江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33号彩电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陈晓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红杰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人民陪审员 郭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武 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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