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3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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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398号之一案件名称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安某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398号之一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郝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吉,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女,汉族。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以被告已结清本案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审判员 梅 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泽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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