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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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57号案件名称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胡爱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57号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五星安置区集家塘17号。负责人:朱新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津市人,住湖南省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璃,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凤凰管理副经理,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福,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胡爱兰,女,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告胡爱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2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劲代理书记员 陈巧玲校对人:李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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