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天海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民终1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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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民终1468号案件名称
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天海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天海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湖南商拓众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民终146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朱振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武,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海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高新路科技企业加速器C6栋南一、二层。法定代表人:许增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岳农,湘潭市岳塘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商拓众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高新路18号C6栋。法定代表人:朱志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武,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天海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商拓众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华园科技公司未依法缴纳费用为由对华园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明显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上诉人天海航空发动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忠华审 判 员 肖伟胜审 判 员 许 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马泽华代理书记员 胡 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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