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鸿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成达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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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907号案件名称
成都鸿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成达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成都鸿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成达酒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鸿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成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蒋利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鸿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成达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信息。分别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进行调查,查明该房屋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租赁使用,被执行人已未在该登记地租赁经营;到四川省绵竹市镇)蔚泉社区及绵竹市紫岩街道(原东北镇)蔚泉社区9组调查,查明四川成达酒业有限公司未在蔚泉社区9组生产经营,法定代表人蒋利平是蔚泉社区9组的居民,2016年蒋利平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搬到蒋利平的姐姐处居住生活,蒋利平也在2016年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回,蔚泉社区无法与其联系。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蒋利平发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353044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毛德云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智勇书 记 员 曾 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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