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郑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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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334号案件名称
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郑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郑杨;蒋洋;梁梦晗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33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88476340A,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振兴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江尧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杨,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东王集镇。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江苏法德东恒(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洋,男,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成集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梦晗,女,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杨、蒋洋、梁梦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江苏五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伟晏审 判 员 吴雪莹审 判 员 乔永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戚文静书 记 员 张 丹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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