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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磊、汤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3民终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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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638号
  • 案件名称

    马磊、汤学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磊;汤学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3民终2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学林,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马磊因与被上诉人汤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磊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马磊不承担偿还14万元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案涉借条是因马磊为了与汤玲玲离婚给汤学林写的,金钱未交付,借贷关系未成立;2.汤学林诉讼理由是2016年马磊贩运蔬菜生意缺少资金向其借款,假设系事实也是马磊与汤玲玲婚姻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马磊应当承担50%的债务。汤学林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汤学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从事往部队贩运蔬菜生意,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40000元,于2021年2月2日给原告补写一张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被告马磊向原告汤学林借款150000元,后偿还10000元,2021年2月2日,被告马磊补写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汤学林人民币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借款人:马磊2021、2、2”。2021年2月2日,原告汤学林之女汤玲玲与被告马磊经一审法院调解协议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汤学林持有被告马磊出具的借条,其借条内容准确表达了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之间达成借贷意思表示。关于资金交付,证人刘明证实汤学林向其借款时说是给其小孩做生意用。证人潘某(马磊前岳母)证实,马磊和其女儿汤玲玲一起来家取钱,当时马磊是自个小孩子,没让打条子,后期马磊和其女儿汤玲玲离婚时,在龙亢法庭书写的借条。结合借条的出具时间2021年2月2日,汤玲玲与马磊的离婚时间2021年2月2日,上述事实能互相佐证,证实被告马磊向原告汤学林借款,原告也实际交付了借款,且被告马磊在离婚时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确认,故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马磊辩称,其书写借条系为了与原告之女汤玲玲离婚,原告并未给付借款,针对被告该辩称,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马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学林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马磊负担。二审中,马磊提交如下证据:1.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民初905号民事调解书;2.马磊和汤玲玲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份证据共同证明马磊和汤玲玲在2014年8月18日结婚,于2020年2月2日离婚。汤学林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对该二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经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马磊称其与汤玲玲离婚时,汤玲玲作为离婚的条件,让其给汤玲玲父亲出具的借条,对该事实,马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结合汤学林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条落款时间和马磊与汤玲玲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的时间均为2021年2月2日的事实,本院认为汤学林已交付借款、马磊在2021年2月2日给汤学林补打借条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马磊与汤学林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并且,马磊上诉称其与汤玲玲在龙亢法庭离婚调解时,为和汤玲玲离婚而出具的借条,当时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场。马磊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其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马磊的上诉理由明显与常理不符,其称与汤学林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汤学林未起诉汤玲玲,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马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马磊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吴公礼审 判 员 胡玉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红艳书 记 员 关有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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