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蔡茜与张驹华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6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610号
  • 案件名称

    蔡茜与张驹华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蔡茜;张驹华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610号申请执行人:蔡茜,女,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张驹华,男,汉族,1994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原告蔡茜与被告张驹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1509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张驹华应给付原告蔡茜欠款71,2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驹华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蔡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驹华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