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琼与贾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5民初6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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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5民初6321号案件名称
王刚琼与贾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刚琼;贾邵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5民初6321号 原告:王**琼,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贾邵翔,男,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王**琼与被告贾邵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琼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 钰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洋 书 记 员 汪小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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