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勇、衡阳市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8执保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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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保169号案件名称
段勇、衡阳市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段勇;衡阳市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8执保169号关于申请人段勇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益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8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执行,已保全完毕(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2022年9月6日前一个星期向本院案件审理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特此通知审判员 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莉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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