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静、何晓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7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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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70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文静、何晓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文静;何晓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静,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虞婷,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晓平,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本院在执行陈文静与何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82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强制扣划银行存款1798.41元,执行费50元。除此外,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凯审判员 杨 忠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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