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某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3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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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02民初13666号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某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某某综合商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36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阴某某综合商店,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蒙阴县。经营者:包某某。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阴某某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继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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