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庆华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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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162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庆华等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彭庆华;张绍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162号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0503419U。法定代表人:刘包干。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庆华,男,汉族,1969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绍雄,男,汉族,1970年9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名下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40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240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彭庆华、张绍雄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吴建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湘桃书 记 员 任泽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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