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文、李华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332执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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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32执56号案件名称
马国文、李华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马国文;李华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332执56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文,男性,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被执行人:李华刚,男性,1975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国文与被执行人李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华刚于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马国文17000.00元(壹万七仟元整)时至还清欠款款为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332执5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禄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青绕仁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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