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恋辉与孟保介、吴引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5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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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执5311号案件名称
陆恋辉与孟保介、吴引仙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陆恋辉;孟保介;吴引仙;夏强;夏怡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20执5311号申请执行人:陆恋辉,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孟保介,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吴引仙,女,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夏强,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夏怡雯,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陆恋辉与孟保介、吴引仙、夏强、夏怡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表示被继承人孟丹华没有遗产,且被执行人放弃继承遗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已继承了被继承人孟丹华的遗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20执531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孟保介、吴引仙、夏强、夏怡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欢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曹国强书记员 祝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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