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安润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2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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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民终2742号案件名称
李为、安润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李为;安润生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民终27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润生,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1126581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为,男,1971年0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105155810。上诉人安润生因与被上诉人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润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润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润生撤回上诉。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5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安润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山 审 判 员 刘煜阳 审 判 员 李为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段 希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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