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伯球、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9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943号案件名称
叶伯球、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叶伯球;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叶伯球,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融水县。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56028678F。法定代表人龚丽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伯球与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伯球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纠纷款5238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5执9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炳铭审判员 陈少强审判员 龙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家富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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