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彬诉前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3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338号案件名称
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刘彬诉前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刘彬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338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创业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03327J。法定代表人:曾伟,董事长。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刘彬,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水富市两碗镇。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刘彬诉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刘彬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价值326 8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365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刘彬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87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刘彬已撤诉,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西莱特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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