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肖碧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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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3033号案件名称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肖碧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肖碧云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3033号原告: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洞口县经济开发区裕峰19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7680047897。负责人:杨思茅,该所主任。被告:肖碧云,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肖碧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员 匡宗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三红书 记 员 禹文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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