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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卓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特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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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特599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卓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卓阳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特599号申请人: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365号。法定代表人:姚用中,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吴卓阳,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申请人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誉公司)与被申请人吴卓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量誉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武劳人仲案(2021)167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错误认定量誉公司系违法解除,并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量誉公司向吴卓阳支付赔偿金5293元。2020年7月17日,量誉公司与吴卓阳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吴卓阳在量誉公司担任渠道组长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并在《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约定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4、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岗位职责要求或招聘要求)。”吴卓阳作为渠道销售组长,销售房屋是其最基本的岗位职责,也是量誉公司招聘吴卓阳的最起码的录用条件,但自2020年7月入职至2020年9月6日期间吴卓阳仅仅带访了9组客户,且均为未成交的无效客户,没有完成一套房屋销售,在职期间无任何业绩产出。在吴卓阳在试用期表现明显不满足最基本的岗位职责和录用条件的情况下,量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之规定。量誉公司根据该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无须向吴卓阳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吴卓阳辩称,量誉公司陈述9组客户均为无效客户并不是事实,只要到访的都是有效客户。吴卓阳未销售出房屋是因其在职时的销售项目尚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也尚未开盘,未达到销售条件。经审查查明:吴卓阳于2020年7月17日进入量誉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渠道组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2020年9月7日,量誉公司以吴卓阳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吴卓阳2020年7月、8月、9月分别领取工资3055.56元、5108.72元、1187.35元,月平均工资5293元。吴卓阳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量誉公司向吴卓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00元。2021年6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武劳人仲案(2021)1672号仲裁裁决:量誉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卓阳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293元。另查明,量誉公司陈述吴卓阳在量誉公司工作期间负责销售的楼盘“领地天府国际康城”于2020年9月1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于2020年9月26日开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量誉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吴卓阳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提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系由于吴卓阳在职期间没有完成一套房屋销售,但根据查明事实,吴卓阳在职期间负责销售的项目截止其离职时还尚未达到销售条件,量誉公司主张吴卓阳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缺乏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撑。仲裁裁决认为量誉公司系违法解除与吴卓阳的劳动关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量誉公司向吴卓阳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量誉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成都量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艳秋审 判 员 滕 洁审 判 员 夏小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何鸿卓书 记 员 郑 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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