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祥楚、孙最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2执恢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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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执恢139号案件名称
肖祥楚、孙最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肖祥楚;孙最新;潘艳华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2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肖祥楚,男,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孙最新,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潘艳华,曾用名潘燕华,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孙最新之妻。申请执行人肖祥楚与被执行人孙最新、潘艳华民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0522民初199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由被执行人孙最新、潘艳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肖祥楚欠款100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肖祥楚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孙最新、潘艳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被执行人得知其名下有财产并愿意履行还款。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当面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执行人自愿签订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522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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