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浩鑫与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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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947号案件名称
叶浩鑫与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叶浩鑫;程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947号原告:叶浩鑫,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程炜,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叶浩鑫与被告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叶浩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叶浩鑫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浩鑫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马威法官助理 邱静静书 记 员 何俊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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