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丽娟、荀亮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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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2061号案件名称
谭丽娟、荀亮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谭丽娟;荀亮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2061号申请人执行人:谭丽娟,女,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荀亮彬,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谭丽娟申请执行与荀亮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做出的(2021)冀0606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荀亮彬偿还申请人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8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荀亮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荀亮彬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荀亮彬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荀亮彬进行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24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1年9月20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荀亮彬(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荀亮彬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7、本案标的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84元、执行费9458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荀亮彬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荀亮彬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荀亮彬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孝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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