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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山、田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91执41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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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执41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陈永山、田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永山;田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91执415号之二被执行人:陈永山,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捕前住邯郸市大名县。被执行人:田森,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天津市。被执行人陈永山、田森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49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永山、田森应分别缴纳罚金8万元和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由于被执行人陈永山、田森处于服刑期间,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目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永山、田森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委托被执行人田森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超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子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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