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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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435号案件名称
陈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某;刘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435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委托代理人:夏春平,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洪升书 记 员 乜纪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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