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祥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95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19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常德市祥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祥飞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祥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赵家碈社区常德大道(钢材大市场7栋701号)。法定代表人:孙文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行人:刘炎,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申请执行人常德市祥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195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建军书 记 员 黄 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