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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某等卢某、李某、冯某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终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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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终166-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等卢某、李某、冯某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某;王某;卢某;李某;冯某2
  • 案件缘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终166-1号抗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9710522****,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晋城市城区某某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户籍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20年11月24日被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1、苏某,山西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9680812****,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高中文化,晋城市城区某某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户籍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20年11月18日被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侯某、郎某,山西B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某,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9730911****,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晋城市城区某某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晋城市城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21年1月11日被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李某,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9710513****,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晋城市城区某某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户籍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20年11月18日被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冯某2,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9760227****,汉族,户籍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初中文化,晋城市城区某某洗浴中心服务员,住户籍地。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21年1月11日被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安局北石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卢某、刘某、李某、冯某2、王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晋05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刘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卢某、刘某、李某、冯某2、王某犯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王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霍敏翔审判员    张钰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豆露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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