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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培云、陈春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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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736号
  • 案件名称

    刘培云、陈春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培云;陈春;邰玉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736号原告:刘培云,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邰玉明,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刘培云与被告陈春、邰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培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刘培云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刘培云负担。审判员  徐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万芳书记员刘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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