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云、陈春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3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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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3736号案件名称
刘培云、陈春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培云;陈春;邰玉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3736号原告:刘培云,女,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瑞,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邰玉明,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刘培云与被告陈春、邰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培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刘培云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刘培云负担。审判员 徐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万芳书记员刘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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