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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刘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923民初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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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23民初4513号
  • 案件名称

    韩某、刘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韩某;刘某;孙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923民初4513号原告:韩某,男,201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法定代理人:孙某(系原告之母),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告:刘某,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告:孙某,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吕灵芝书 记 员 刘鲁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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