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蒲嫦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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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81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蒲嫦娟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蒲嫦娟;孙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治军,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方滔,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蒲嫦娟,女,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孙勇,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嫦娟、孙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和解,且需要时间履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8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景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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