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白雪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00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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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0017号之一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白雪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白雪峰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00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被执行人:白雪峰,男性,1970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白雪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白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雪峰偿还申请人未付租金104100.12元、留购价100元、截至2021年5月16日的逾期利息46201.66元、截至2021年5月16日的迟延利息729.4元、案件受理费264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雪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融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白雪峰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分别为蒙A×××××、蒙B×××××的汽车两辆;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共申请债权153775.18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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