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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刚、朱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2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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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20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勇刚、朱宏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赵勇刚;朱宏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勇刚,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杨建,如皋市白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朱宏飞,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勇刚与被执行人朱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朱宏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勇刚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朱宏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先由周君执行,后转为由章海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受理费550元,执行费466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朱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但未能实际,故无法处置。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当地村委会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中,下落不明,其双亲都患有癌症,家庭条件较差。5、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朱宏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查封(冻结)措施,在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3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喻楠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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