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雷燕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恢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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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恢10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雷燕霞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雷燕霞;邓喜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恢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负责人:丁跃恒,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雷燕霞,女。被执行人:邓喜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雷燕霞、邓喜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湘1003民初119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并通过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雷燕霞名下哈弗牌车辆壹辆,车牌号湘L***33,该车辆本院已经查封,因抵押、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2021年5月17日、5月20日、5月27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中心苏仙管理部、中国人寿郴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址所在地做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雷燕霞、邓喜廷适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2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因被执行人暂时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1281.07元(含利息1514.87元、实现债权费用14000元、案件受理费1872元、执行费1250.4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1281.0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小明审判员 刘尧舜审判员 段文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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