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荣飞、李趣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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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708号案件名称
许荣飞、李趣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许荣飞;李趣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许荣飞,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李趣,男,199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许荣飞申请被执行人李趣责令退赔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8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均未发现李趣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李趣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李趣与父母一起生活,父亲是厨师,母亲在武陵源务工,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目前李趣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许荣飞,告知了本院的执行情况,许荣飞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趣新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李趣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已将被执行人李趣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6月1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给申请执行人许荣飞责令退赔的金额为36.4680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趣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朱 正审 判 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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