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曾勇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3民初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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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3民初163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曾勇杰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辰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曾勇杰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3民初163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责人:邹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诗玲(特别授权),女,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勇杰,男,1995年3月20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曾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5元,依法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魏良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覃梦思代理书记员 许 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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