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剑飞、许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12执167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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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2执1674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剑飞、许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顾剑飞;许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12执16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剑飞,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许勇,男,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顾剑飞与被执行人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2民初7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被告许勇结欠原告顾剑飞借款60000元,该款由被告许勇于2021年2月5日前支付原告顾剑飞30000元,于2021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顾剑飞30000元,如被告许勇有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原告顾剑飞不再同意分期付款,原告顾剑飞可就60000元未履行部分自被告许勇逾期之日起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顾剑飞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三、原告顾剑飞与被告许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双方各无牵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名下财产状况,且经法院传唤未到庭配合调查,至今去向不明。本院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609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 超审 判 员 陈 文审 判 员 何家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谢伟强书 记 员 杨 露提示:以上查封、冻结措施,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到期为止前提前25-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不提交造成查封、冻结过期的责任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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