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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金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28执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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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828执1092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金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程金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28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金昌路207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法定代表人:杨珠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伟,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程金河,男,汉族,1979年12月02日生,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金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28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垫付透支款54630.3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以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数家银行开户,未发现银行存款。3.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鲁H8××××朗风牌、鲁A1××××东风标致牌汽车各一辆,经线下核实,鲁H8××××朗风牌汽车已注销车户。本院委托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查封了鲁A1××××东风标致牌汽车车户,因未找到该车辆,暂不能处置。4.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8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金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6.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公司账户中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1109.48元,扣除执行费719元,剩余390.48元向申请人交付。7.本院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信息,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9.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未能采取拘留措施。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的调查结果及结案方式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圣军审判员  王明伟审判员  杨继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金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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