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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植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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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48号
  • 案件名称

    唐植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唐植菊;张春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植菊,女,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兰,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上诉人唐植菊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向上诉人唐植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植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陈玉香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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