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植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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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3148号案件名称
唐植菊、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植菊;张春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3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植菊,女,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兰,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上诉人唐植菊因与被上诉人张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受本院委托,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向上诉人唐植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现上诉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唐植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 冰审判员 陈玉香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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