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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军、姜增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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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109号
  • 案件名称

    王会军、姜增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会军;姜增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109号被执行人:王会军,曾用名王军,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姜增智,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市,捕前住神木市。本院在执行王会军、姜增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会军缴纳违法所得1900元、姜增智缴纳违法所得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会军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会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会军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艳助理审判员  刘永平助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鹏神木市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评议时间:2021年9月26日评议地点: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四庭参加人:审判长乔艳助理审判员刘永平助理审判员赵建雄执行员:李**书记员:王伟评议如下:李**:本院在执行王会军、姜增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81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会军缴纳违法所得1900元、姜增智缴纳违法所得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反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永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赵建雄:同意张伟的意见。乔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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