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萍、胡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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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546号案件名称
刘萍、胡海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萍;胡海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546号原告:刘萍,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胡海红,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原告刘萍诉被告胡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萍起诉被告胡海红,但其所提供的被告胡海红的住所并不明确,也没有被告胡海红的确认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原告刘萍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萍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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