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刘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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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106号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刘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刘龙;袁青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10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64251737H,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206号。法定代表人:张井瑞。被执行人:刘龙,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袁青梅,女,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龙、袁青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3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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