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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湘0181民督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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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督29号
  • 案件名称

    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健;曾祥维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湘0181民督29号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纸槽街91号。法定代表人:谢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健,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申请人:曾祥维,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O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胡健、曾祥维未按期缴纳物业费,并向本院提交了《浏阳市首之都公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物业费催缴通知单,要求被申请人胡健、曾祥维给付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健、曾祥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浏阳市正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33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胡健、曾祥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余  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邓  圣  亚书 记 员 邓圣亚(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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