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彭某、郑伏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7民初15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7民初1533号
  • 案件名称

    彭某、郑伏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彭某;郑伏林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533号原告:彭某,女,200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系原告彭某母亲。被告:郑伏林,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彭某与被告郑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华—1—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7民初1533号原告:彭某,女,200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系原告彭某母亲。被告:郑伏林,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原告彭某与被告郑伏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调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吴 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华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